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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抵減15%的生活服務業范圍塵埃落定確定享受“加計抵減15%政策”的納稅人,在《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上按照銷售額占比最高的生活服務業子項(1.文化藝術業;2.體育業;3.教育;4.衛生;5.旅游業;6.娛樂業;7.餐飲業;8.住宿業;9.居民服務業;10.其他生活服務業)進行勾選(只能選擇其一)。 另:物業管理企業應按現代服務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在營改增稅收政策中,物業管理從屬于商務輔助服務業下的企業管理服務這個子稅目,即: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企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 而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物業管理行業屬于房地產業下的一個小類。 由此看來,物業管理企業,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屬于房地產業而不屬于“商務服務業”,但在增值稅中又從屬于“商務輔助業”稅目。 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及相關公告所附《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物業管理企業仍應歸入“現代服務業”而不屬于“生活服務業”,只能按10%加計抵減而不能按15%加計抵減增值稅已無歧義。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 1.文化體育服務。包括文化服務和體育服務。 〔1〕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游覽場所。 〔2〕體育服務,是指組織舉辦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以及提供體育訓練、體育指導、體育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2.教育醫療服務。包括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 〔1〕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 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并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包括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辦理境外單位在境內開展的考試業務,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 〔2〕醫療服務,是指提供醫學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防疫服務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3.旅游娛樂服務。包括旅游服務和娛樂服務。 〔1〕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2〕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4.餐飲住宿服務。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 〔1〕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 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2〕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5.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6.其他生活服務。 其他生活服務,是指除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居民日常服務之外的生活服務。 |